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例如,中央部门所属企业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因履行职责、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和后勤保障等需要兴办的企业。2024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提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普遍存在组织形式落后、股权结构复杂、控制权界定不清等问题,制约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合理性、资源配置科学性、国有经营资本上缴全面性。
国有资产监管是指政府出资人和运营者依法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它为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44号)、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国企改革行动深化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序开展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脱钩、公司制改制、企业名录建立和管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僵尸企业”清理等一系列改革行动,为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夯实基础。
贯彻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行政事业单位稳步将其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消除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现象;逐步厘清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责边界,严防因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控制权不清产生的“权利寻租”风险;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避免了国有资产管理“账外账”风险;优化经营性国有资产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避免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形成规则统一、权责明确、分类分层、规范透明、全面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为落实国有经营资本上缴、云顶国际官方网站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提供坚实保障。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控制权不清的问题。一是权利与责任脱节。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权一般由投资设立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决策,但行政事业单位不需承担企业经营失败的责任;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虽承担具体的经营风险,但缺乏经营关键事项的决策权。二是中央与地方监管标准不统一。中央层面要求经营性资产市场化运作,但地方受限于行政惯性或利益考量,沿用行政化管理模式,导致政策执行“上热下冷”。例如上级单位要求闲置房产采用公开招租方式,但地方单位为规避风险仍采用内部协议定价。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落实“政企分开”要求,借由企业投资者身份干预所属企业日常经营,存在权利寻租。例如,企业对与行政审批权力挂钩市场业务,采用高额定价,滋生利益寻租;企业对内部系统服务业务采用高
额定价,财政拨款内部结算为所属企业自有资金。三是缺乏协调机制,存在财政部、国资委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多头监管的现象。多个部门拥有部分监管权,但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导致“谁都管,但谁都不负责”的责任分散、层级间责任推诿的局面。例如财政部门负责资产预算和收益管理,国资委侧重企业化国有资本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部门政策要求可能冲突,导致执行混乱。上级部门通过文件下达管理要求,但未配套具体实施细则,下级单位执行面临无据可依的困境,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存在制度缺失或冲突、上级主管部门市场运营经验不足、云顶国际官方网站历史遗留问题复杂、考核机制缺失、内外监管合力不足等问题,易形成监管盲区。一是上位法有待完善。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主要针对非经营性资产,对经营性资产监管仅有原则性规定,具体权责依赖地方或者部门自行确定或解释,同样的资产管理事项容易因跨区域或跨系统引发监管分歧。例如,资产处置有的省份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有的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决定。二是运营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受计划经济思维影响对所属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市场化运营经验,难以通过资本运作、股权合作等方式提升效益。有的企业机构设置简单、事业编制人员兼任企业职责,以及账实不符、闲置资产浪费等凸显了内部管理基础薄弱,及账外账等产权不清的监管盲区。三是内外监管合力不足。有的企业是内部经营模式,企业管理者无权分配经营收益,企业盈亏与工资收入、绩效考核不挂钩导致创收积极性不足,躺平式管理普遍。四是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复杂,有的部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脱钩不彻底,产权关系混乱,债务与人员安置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有的是僵尸企业清理困难,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因政策限制或利益纠葛无法及时退出,持续消耗财政资源。五是审计、纪检、社会监督未形成闭环,资产流失或企业亏损时,因缺乏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往往法不责众,难以追究个人责任。
为贯彻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已经开发了一些资产管理系统,但是系统存在数据碎片化、功能开发基础、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之间存在“信息孤岛”。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开发资产管理系统、企业财务决算系统等系统,以及国资月报、国资快报等模块,但是系统缺乏统一规划及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财政部门、国资系统和单位间缺乏互通互联,难以实现动态监管。二是信息化建设方面保障机制不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所设企业很多规模小、结构简单,存在人才短缺、岗位不全的问题,有的企业由事业编制人员兼任企业管理,有的企业外聘代账公司会计简单记账、报税,还有的企业一人身兼多个职位,难以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及兼顾财务、资产及风险预警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的有效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廉政风险的现实需要。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宣传集中统一监管中央决策部署。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理解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对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中,坚决把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国有资产监管全过程、各方面,自上而下地抓改革落实,在推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中不断提升国资监管效能,助力国有资产高质量发展。二是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通过开展制度性文件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冲突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修订或者废止,云顶国际官方网站对有的规章制度结合现行管理规定加以完善,形成更加系统、科学、高效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随着国企改革行动的推进,我国陆续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各地依照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法律法规顶层设计。
行政事业单位要构建权责边界清晰、考核科学、监管有效的责任体系,避免因投入不当、运营不力、权利寻租等造成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或流失。一是厘清行政监管与市场运营边界,从根源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与商业属性的矛盾。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国资国企改革历程,从放权让利、承包经营,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再到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把国资监管职能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一般经济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都是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突出问题,这是推动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的有效制度设计。二是构建监督部门、管理部门、企业三方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明确各部门、层级的监管范围、权限及责任,制定企业内控制度指引,硬化主体责任约束,对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或效益低下实行问责机制,实行市场化激励机制,设置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占有率等多维度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量化考核依据。三是构建内外部结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保障。党建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纪检监察、财会监督、联查互审等多维度的监管模式,外部监管可以引入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社会监督等,形成职责统一行使、资源集中调度、内容全面覆盖、成果开放共享的监督闭环,实现出资人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有机融合。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化技术赋能,构建智慧监管平台,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高质量发展提供国资监管智能化支撑。一是打破各系统之间的信息孤岛。整合归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等跨部门、跨系统数据,开展数据校验及智能化审核,及时识别账实不符、资产流失等异常情况,完善动态监测分析和常态化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例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为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应登尽登、应登即登、登则登准”提供了信息化管理的支撑。二是完善信息化人才培养及储备机制。企业应在落实不相兼容岗位相分离的内控要求下合理合规设置岗位职责。在业务技能培训方面,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培训,提升职工复合型技能;在储备力量培养上,鼓励企业内部职工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认证,运用校企联合培养、外包人才战略储备、返聘技术顾问等多种方式增强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储备力量。